中国农业科学院视频会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视频会议管理,保障视频会议高效、稳定、安全运行,创新会议形式,减轻基层负担,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议管理办法》(农科院办〔2019〕223号)(以下简称《会议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科学院视频会管理办法》(农科院办〔2015〕254号)基础上,特制定视频会议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视频会议,是指院机关各部门牵头组织,使用农业农村部视频会议系统、会议室专用视频设备、各类云视频会议软件召开的会议,形式包括视频、现场+视频等。院机关各部门以视频形式举办的培训、讲座等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切实发挥视频会议系统实际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会议成本。
第四条 需异地多方参会、受疫情等外部条件影响不便现场召开的会议,或临时紧急召集的会议,应优先选择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不得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涉及内部信息、敏感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相关内容的会议,一般不通过视频形式召开;确需线上召开的,主办部门必须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控制视频会议召开频次、规模、范围,不得随意增加与会层级、扩大参会人数,确保会议务实高效。
第三章 会议流程
第七条 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主办部门按程序报批,明确会议规模、会期、预算等具体事项,需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应按照《会议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审批;其他会议由主办部门审定或备案后执行。举办涉外视频会议按照线上外事活动审批流程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会议通知除会议一般事项外,还应包括会议室号、会场模式、联调时间、参会人员的入会时间、会场布置要求等。
第八条 视频会议召开前,应做好联调相关工作,提前确认画质、音质、传输流畅程度、会场布置等细节,及早发现各类问题并处置得当。涉及发言及交流的分会场,应提前进行充分的交互测试。需会前发放文件的,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准备材料并提前发送至参会人员。
第九条 个人使用云视频软件参会的,优先使用带摄像头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参会,并确保会议场所安静,网络连接良好。
第十条 视频会议主办部门全程负责会务工作,在会议期间安排系统操作人员做好服务。设有分会场的,其承办单位应安排系统操作人员,配合做好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分会场承办单位负责提前确认参会人员,保证应到会人员全部到场,管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根据会议要求切换图像、开关话筒。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视频会议系统连接。各分会场或个人在确认主会场中断后,方可关闭视频会议系统。
第十三条 有录制会议视频需求的,主办部门应及时下载已录制完成的视频素材,清空云视频会议室存储记录,妥善保存视频素材,如需调用由主办部门批准。涉及不宜公开内容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录制视频。
第十四条 视频会议期间如遇到异常,主办部门、主会场及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技术手册及时应对;若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必须及时报告会议主办部门。
第四章 会风会纪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需根据会议通知提前进入主会场、分会场或云视频会议室,不得迟到、早退。因参会议题顺序原因需要依次入场的,按会议主办部门通知提前等候、及时进场,议题结束后立即按要求退场。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各会场、云视频会议正式参会代表须保持摄像头全程打开,并调至最佳位置,非发言期间需将话筒调整至静音状态。参会人员需共享电子材料的,应提前告知会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为振动、静音或关闭状态。视频会议期间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遇特殊情况确需接打电话的,应安静离开会场,在会场外接听后要及时返回会场。确需中途离场的,要及时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
第十八条 以院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院监察局、院办公室视情况成立联合督查组,对会风会纪进行视频督查。
第五章 管理及运维
第十九条 使用会议室专用视频设备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视频会议组织及联调;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视频会议系统及其设备的日常运维与更新、会场组织与协调;机关会议室服务单位负责视频会议设备配备、日常运维与更新等;信息所负责中关村院区视频会议网络保障、机关会议室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操作。
第二十条 使用云视频会议软件召开的视频会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云会议室,做好组织联调。其中,院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由牵头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云会议室,院重大视频会议由院办公室会同牵头业务部门做好保障服务。信息所负责机关统一使用的云视频会议系统运维和技术服务。使用其他云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的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技术支持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农业农村部视频会议系统参加的农业农村部视频会议,由会议牵头参与方负责组织,信息所和机关会议室服务单位负责系统及设备的维护和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牵头组织的视频会议参照本细则执行,可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视频会议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