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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部、院党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院会议管理,厉行节约,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院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

(二)会同财务局制定或修订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三)审核会签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

(四)审核汇总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或修订中国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

(三)按规定汇总报送院本级和院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对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登记并进行审核,编报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部门会议费预算并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类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十条  我院会议分类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标准执行: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指以农业部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系统或部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指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名义召开的,要求院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农业科研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十一条  会议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我院不能召开一、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院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将我院下一年度三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农业部办公厅,同时抄送归口司局。中国农业科学院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院属各单位不能召开三类会议。

四类会议。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使用公用经费(包括改革启动费、运转费等日常运转类性经费)召开的四类会议计划(主要是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代表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初审,报院常务会议审批后执行。院本级会议计划报部审批后执行。

实施科研、基建等项目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实施方案等)确定的会议预算编制会议计划,报研究所审定。依托我院和院属各单位的学会、协会组织召开的年会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部门在院系统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且发生会议费的,均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编报年度会议计划;不发生会议费的,不执行上述会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严格会议计划管理。年度会议计划经批准后,如确需调高会议规格,或者召开暂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计划外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实际参会人员不得超过批准后的年度会议计划确定的人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一般不得邀请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院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会议筹备工作应在院内部会议室进行,不得安排在宾馆饭店。

第十七条  对在单位驻地外召开会议进行严控严管。凡在外地召开的会议,必须在编报年度会议计划时详细说明在外地召开的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不得到外地召开。确需召开暂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会议的,除应急、救灾外,应申请安排在驻地召开,不得到外地召开。

不得到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地点召开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召开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应当办理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场所、内容,会议代表范围、名额、有关要求等;综合处(办公室)要在单位内部办理会议登记,对会议计划审批、天数、人数、场所、经费渠道、金额等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年度会议计划及有关规定的,必须责成经办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机关各部门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必须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文件办理,并会签院办公室。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单位、部门在院系统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且不发生会议费,发生其他相关费用的,不执行上述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财务部门(机构)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底前拟召开的会议)报院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初审,报院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财务局。财务局于3月底前,将院本级和部院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农业部财务司,同时抄送科教司。

第二十六条 院办公室每年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院内公示,具备条件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院办公室、财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计划执行和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召开会议是否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

(二)会议会期、规模、地点、场所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改进会风。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有条件的须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委托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应当事先通知接待单位,明确会议的有关要求及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各单位实施细则须报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培训、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活动,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和财务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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